解析:
在遗嘱撰写过程中,我们往往不能将所有财产列入其中。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性,因为遗嘱必须明确列出遗产的详细范围。倘若仅仅提及“所有财产”这样的宽泛描述,可能会导致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对具体财产内容感到困惑不解,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纷争。因此,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建议在遗嘱中尽可能清晰地表述出财产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