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处在看守所拘押期间,虽然可以进行探访,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得到事先批准。当被拘留者处于羁押期时,若经过办案机构的许可,且经由公安部门的批准,便可与其近亲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流。看守所接受办案机构的委托,有权对被拘留者发出或收到的信件进行检查。
如若发现其中存在任何可能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内容,看守所有权予以扣留,并将其移交至办案机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