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下几类第一审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
首先,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主义活动等重点类型的案件;
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的重罪案件。而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针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次,海关处理的各类案件;
再次,本辖区内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最后,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包括:首先,重大涉外案件;其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定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