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主与物业公司所签署之合同具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制,通常为两年至五年不等。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期限问题,其期限应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最长可延续至业主大会正式选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为止。
当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未能依照法定程序选聘到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则原合同仍将继续执行,直至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开始提供之日为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