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借款服务时,我们会要求质押车辆须保留使用权,然而亦有明文规定借款人不可自行对所质押财产予以处置,原因在于此等行为缺少法律依据。假设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限归还到期借款本息,作为专业资信评审机构的我司——成都汽车质押借款公司将会首先以书面形式发送催款通知书,敦促借款人尽快履行还款责任;如借款人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将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而非未经法律许可便擅自出售质押车辆。在此期间,车辆所有权始终保持不变,依旧属于客户所有,虽然车辆处于质押状态并由借款人实际控制和使用,但由于其无法进行正常的买卖交易,故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变更。综合以上论述,我司——成都汽车质押借款公司绝不会采取直接售卖的处理方式,而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各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