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已经办理过贷款手续的房产是无法进行更名操作的。
这主要是由于银行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于谨慎考虑,在房屋尚存抵押状态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及产权人权益,严格限制所有权变更事宜。
因为,若未偿还完贷款即对房产添加新的产权持有人,就等同于改变了原借款方的身份,从而导致原本清晰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复杂化。
在此种情况下,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通过将抵押财产进行估值或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资金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