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偿还购房贷款的情况下,离婚时关于此类房产的处理原则主要基于当事人间的事先约定。
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结束前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通常情况下,这类不动产将被判给产权登记一方,而尚未清偿的贷款则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资金和相伴随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之时应当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