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女方提出离婚请求且男方并不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男方可选择以沟通劝慰或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作为策略来抵御女方的诉讼行为,从而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2.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争取与女方先行进行理性的沟通协商,以期能够达成共识,避免走上离婚之路。
3.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且女方坚决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男方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并提供能够证明夫妻间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有力证据。
倘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男方也应该积极应对诉讼程序。
在此过程中,女方因出轨行为而被视为过错方。
若男方能够成功搜集到相关证据,证实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则有权向其索求相应的赔偿。
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尝试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裁决子女由何人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