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承包方在两年内未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充分利用并进行农作物种植活动,那么作为发包方将拥有收回土地的法定权利。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坚决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因管理疏忽而造成土地闲置及荒废现象。
在此前提下,如果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连续两年弃耕农田的情况,原发包单位有权利依法终止与之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收回其所发包的耕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