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存在房贷的房产时,如果其界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话,各相关当事人都有权通过相互磋商来决定如何对此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若争议无法在双方之间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法院将不予以介入。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缔结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同时以外援个人的资金作为前端首付,并且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在婚后用两人共同的资产进行归还贷款的行为发生后,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被登记在首次付款支付者名下,那么当这对夫妇面临离婚的时候,他们需要就此不动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