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希望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并申请提龋住房公积金,请务必准备以下必备材料:
(1)您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明确注明公积金存储位置的银行账户;
(3)《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如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需要在住进该房屋之后,提交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包括水电燃气费用付款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及物业公司开具的入住证明)。
如果您是您的配偶申请提取,那么请另外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始文件;
如果您是与购房者同户的直系亲属(即户口簿上的父母、子女)申请提取,同样需要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始文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