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案件中,孩子的抚养费通常涵盖了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教育投资、医疗保健等等各类开销。
对于尚未完成高等教育,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学习的孩子来说,其在这期间内所需的学费和相关教育费用,父母必须承担。
然而,若孩子选择就读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或贵族学校,由此产生的额外择校费用以及因考试分数未能达到标准而需支付的赞助费用,则不应被视为抚养费的一部分。
如果孩子在入学时未获得父母双方的完全同意,那么其中一位不同意的父母有权拒绝支付该笔费用,而应由同意方的父母来承担。
抚养费的支付应该以满足孩子基本需求为准则,例如购买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外出旅行的花费,购买商业保险等方面的费用。
这些费用的支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父母有权拒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