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被借用名义的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倘若存在确凿的证据显示该已登记注册的股东仅系被他人冒名顶替,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从未享受过真实意义上的股东权益,且同样也未切实履行过股东职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无法对其作为“股东”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
2、关于约定挂名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此类现象主要体现于股权转让这一法律行为之中,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因约定挂名而引发的争议往往会牵涉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