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保证人向他人提供担保服务,实际上等同于自身承担了一部分债务责任。
担保行为可分为两种形式:
其一为在商业银行中担任贷款担保人,其二则为民间借贷活动中的担保义务。
前者的特征在于,被担保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商业银行将视该款项为您所隐含的债务,并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进行相应记录;
更为特殊的是,这类记录将被视为“全额负债”信息展现。
至于后者,即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他人债务,此类案例更为普遍存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担保行为并不直接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之中。
然而,倘若您未能代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债权人便有权针对您申请追偿权,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诉讼记录将会如实反映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