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租赁协议原则上可以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格式进行缔结。
这种模式下,合同内容通常由某一方事先进行制定和确定,然后据此与不特定的相对方确立法律关系。
由于此类情况下,相对方在签署合同时,没有机会就具体细节展开讨论和协商,因此,向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将拥有合同的发起人和决策者的角色,而另一方仅能通过同意或反对该发起人提出的建议来决定自己是否受到合同的约束。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标准化的合同格式,那么他们同样可以选择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来达成共识。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的多次使用而预先设定好的、且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
例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