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拥有稳定经济来源者,可依据其所得稳固收益进行相应计量。
(2)若无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当事人过去三年内的平均经济收入情况来进行精确计算。
(3)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以证实其最近三年总收入具体状况时,可参考受理案件的司法机构所在地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