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之经营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皆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倘若其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伤害或损失,则应承担起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以及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各类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亦或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