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若信用咭拖欠时间逾越三个月便可能导致卡片被暂停使用。
然而,各家银行对于信用咭适用期提早终止的具体时限会有所差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咭如果连续拖欠款项长达90天,亦即相当于拖欠三个月,且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的催讨后仍未归还欠款,则银行极有可能采取措施暂停该客户所持有的信用咭功能。
然而,若客户在此期限内将信用咭的欠款全部清偿完毕,那么其所持有信用咭的使用权限是有可能得到恢复的。
另一方面,假设建设银行的用户拖欠款项超过30天,那么其所持有的信用咭的可用额度将仅限于50%。
若拖欠时间超过60天,那么这张信用咭将无法继续使用。
而当拖欠时间超过90天时,银行将会直接强制终止该客户的信用咭服务,并同时冻结该客户名下的所有账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