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常理赔案件,其赔偿责任应归属于交强险公司,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追偿权利。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保险公司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以下三种特定情况拥有追偿权,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1)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2)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