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为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
(二)主债权期间所产生的相应利息收益;
(三)主债权本身的本质属性;
(四)若同一债权存在两位或以上的抵押人,那么当债权人选择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时,其他的抵押人均有权申请要求人民法院适当降低或豁免他们原本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样针对同一债权有两位或以上的抵押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他们各自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抵押权人则可在这些抵押财产中任意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抵押权的行使;
(六)当抵押人完成了担保责任之后,他既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的抵押人共同分担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那部分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