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审判案件之中,证人并不允许出席庭审现场并参与旁听程序。
依据我泱泱华夏共和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格规定,在证人接受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证词之前,不得擅自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当其到庭提供证据之际,亦不得以预先阅读和熟悉的书面材料作为证词进行宣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