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对于争议标的物所提起的异议诉讼并不会对案件的执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若案外人针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提交了书面异议书,那么人民法院应自接收到该书面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此进行全面审查。
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后,如果异议理由充分且合理,则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暂时停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措施;
反之,如果异议理由并不成立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也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