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承担敬老扶幼之责并不足以视为否定子女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然而,未履行抚养长辈责任的子女其财产继承权并非绝对不能予以剥夺,唯有当继承人存在以下情形时,他们才可能失去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
(1)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2)为争夺财富资源不惜残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4)通过编造、篡改、隐瞒或销毁遗嘱的方式,情节恶劣;
(5)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
然而,在财产继承过程中,对于具备抚养能力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若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考虑不分或少分给他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