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伤者称其实并无大恙,无须立刻撤离事故现场亦不应过后才进行报告记录。
在此情形下,应倍加珍惜事故现场,第一时间致电相关交通监管部门前来厘清责任归属。
尽管受伤者自述身体状况良好,但出于严谨周密的态度和对潜在风险的防范,建议将其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
待检验完毕,确认伤情方可决定赔偿事宜及医疗费用支付方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