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开庭至宣判所需的时间期限,仅明确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以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加以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以及第二审刑事公诉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设定为一个月,最晚截止日期不得超出一个半月;
若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则其审理期限可经由我院院长审批后,最多延长两个月。
对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述情形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次予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与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亦可予以再度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尚未受到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其期限定为六个月;
如有必要进行延长时,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大延长时长可达三个月。
对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设定为二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在审理刑事案件之后,如果是当场宣判,应于五日内将判决书交至被告单位或被告人本人手中。
倘若为定期宣判,在宣判完成后须立即向各方送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