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性质是否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这需结合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与处理。
就此问题而言,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该笔债务是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予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而产生的,抑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些都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其次,若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承担的,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