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设定的有效期平均通常可达两年之久。
然而,假如被执行人使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利用威胁的方式干扰或者抵抗执法进程,或者在其失信行为中存在多项严重情节,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便有可能被延长为一至三年不等。
除此之外,某些特定情形也能够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以撤销,例如:
当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法院已经顺利完成了执行工作;
当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删除失信信息,并且经过法院严格审查之后予以批准;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亦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财产线索;
以及在审判监督环节或者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中止、不予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