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如欲委托其他被告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只需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即可实现。
据现行法律条例所述,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均可委任一至两名人士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受托人为诉讼代理人的人选还应包括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
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标准则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类,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家属或雇员;
第三类,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后一类,也是最特殊的一类,即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不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能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