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幼儿在幼儿园内遭受身体伤害并需缝合治疗时,其赔偿责任的划分须依据如下多种不同情况:
首先,若幼儿在幼儿园里接受教育和生活照顾的过程中遭受到人身侵害,幼儿园便应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实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相关义务,那么便无需对该类事故负有侵权责任。
其次,如若幼儿在幼儿园里的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了来自幼儿园外部的第三方人员所带来的人身伤害,则应由该第三方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若幼儿园在此事件中未能履行好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仍有权向造成伤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