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假设被告认可了原告的所有或者部分诉讼请求,那么他们可以直接与原告取得联系,尝试达成协议后,原告方可撤回诉讼申请从而结束该案件。
当然,被告也同样可以主动通过法院与原告建立联系,力求实现双方的和解愿望。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还能够寻求法院的援助以及同意,在人民法院的全程主导下与原告共同展开调解工作,当双方达成共识之后,人民法院将为其颁发民事调解书。
其次,若被告并不认同原告的所有或者部分诉讼请求,那么他们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且需要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人民法院将会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到原告手中。
此外,如果被告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他们必须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相关主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