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这涉及到法定继承事宜,那么针对期限问题,是不存在任何约束或是时效的规定的。
当继承确立之际,假如有任何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其须在财产分配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即放弃继承;
若未曾做出任何表示,则应被视作已接受继承。
然而,若是遗嘱赠与的情况,受遗赠人必须在得知自身受遗赠之后的两个月之内,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受该遗赠;
若逾期仍未表态,则将被视为已经放弃了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