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辆出租过程中,若不幸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相应的理赔处理。
然而,如果借车行为涉及到保险责任的免除条款,那么此时保险公司将会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适当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理赔责任的:
首先,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源于受害者的故意行为之时,保险公司有权对此类事件予以拒赔。
其次,如果驾驶员在获取驾照方面尚未满足资格要求或处于醉酒状态时,导致此类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也将无需对此负责。
此外,如果在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等期间内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同样不受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再者,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理赔。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其所拥有的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也将对此类事件予以免责。
最后,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各类损失,以及受害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理赔。
此外,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也将对此类事件予以免责。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