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将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劳动关系中,责任方必须由劳工担任,并且该劳工须为自然人身份;
而作为另一方的雇主,则不受此类限制。
相较之下,在雇佣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构成上,并未有前述诸多限制。
其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主要发生于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之中;
然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形成与运作,其主要场所则集中在商品流通领域。
再者,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劳动行为;
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则不仅涵盖了行为本身,同时也包含了其他相关层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