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所涉及的债务问题,若债务属于夫或妻的共同债务的话,则应对此债务首先由夫妻共有之财产进行清偿。
同时,在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承受该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各自主张为单独持有时,应按照双方各自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偿付,其中各自财产偿还比例以协议方式优先确定;
如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则将交由法院裁定并作出最终判决。
另一方面,如债务系某一方之个人债务,则仅需由该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