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非住宅类建筑物进行征收补偿费用的计算时,若采取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则其计算依据为被拆迁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市场评估价格。
对于因市人民政府确立的市政或公共事业等重要工程项目建设所需拆除非住宅类建筑物的情况而言,其相应的补偿将遵循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实施。
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房屋补偿方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得出拆迁款项,再根据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之间的差异来进行结算,无论差异结果是盈余还是亏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平衡。
在涉及到非住宅类建筑物的拆卸过程中,如果选择实行货币补偿,那么拆迁补偿金额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并且该笔补偿金将全额支付给被拆迁的所有权人。
如果选择房屋补偿方式,那么拆迁人有责任向被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于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的房屋。
当房屋价值与补偿金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当进行差价结算,但补偿房屋的产权性质仍将维持不变。
对于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拆迁人需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在涉及到住宅和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拆迁问题上,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同时,拆迁人还需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