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方无法正常生育子女,那么他(她)有权发起离婚诉讼程序,然而在诉求法庭做出裁断时,仅仅以“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为理由是远远不够的,且未必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当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必须先寻求相关组织的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倘若因为感情确实早已破裂而导致调解无果的话,那么,法庭将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