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若夫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是否判决离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不能仅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判决离婚。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承受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如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
在当今的婚姻中,夫妻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而常有分歧。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在生育方面意见相左,不可调和。如果双方因此发生重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这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因此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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