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实施学历教育、幼儿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各类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其开办资格须经过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