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将他人的私密交谈进行录制,那么无疑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若偷录的内容仅限于个人与其交往对象之间的交流对话,其中既包含了自身的表述观点,亦涵盖了对方的言辞回应,在此种情况下,在交谈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隐私权益问题。
按照理论上的理解,此类对话录音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然而,若将该录音经过篡改或散布出去,便超越了双方因对话而自愿让渡的隐私范畴,从而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