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所熟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的独资企业等类型,可以不必成立专门的股东会议。
然而,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建立股东会。
而对于股东大会这一概念,其具体含义为由全体股东共同构成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协商和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其他所有的机构都是由它产生并且向它负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