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我们在处理与债务有关的问题时,诸如前往相关单位进行催收活动,只要未对其产生任何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或是造成该单位运营方面的紊乱,这种行为便不被视为软暴力范畴之内。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此类催收欠款事项,我们应该直接寻找债务人为解决方案,而不应选择前往其所任职的单位进行劳作,以试图给债务人施加压力,甚至引发恐慌情绪,从而进一步干扰到了该单位日常的生产和运作环节,这种方式无疑已经超越了合法的范围,变成了一种软暴力行径,是违法行为。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者,将会有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