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总的说来,通常情况下,这笔资金包括了拆迁前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产生的各类费用,如初期搬迁开支、搬迁途中的停工成本、必要的机械设备调试与维修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运输及重新安置等相关费用;
此外,还包括因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拆迁奖励金等等。
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需根据拆迁协议进行确认,以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并明确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赔偿。
对于非居住用房的拆除,若导致企业停产或停业,同样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拆迁房屋导致停产、停业,在规定的过渡期间内,应按照涉及到的在册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实际从业人员数量,给予一次性的最低工资补偿。
其中,过渡期在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
过渡期在18个月至24个月之间的,补偿10个月。
若因拆迁方的责任导致过渡期延长,则自逾期第1个月开始,每逾期1个月,应额外补偿1个月。
若拆迁房屋导致停租,则应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50%进行补偿,直到回迁为止。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