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并审理应具备以下几种情形:
1.必须存在至少两起相互独立的诉讼案件。
每起独立的诉讼案件都包含了诉讼当事人、诉讼所涉及的具体对象以及诉讼理由这三大基本元素。
2.各个独立之诉中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之间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紧密联系。
3.同样地,凡属于紧密相关且互有关联的各独立之诉案件,都应该属于民事范围内的各类纠纷,并且这些案件都应该由同一家法院进行管辖。
4.当其中一起独立之诉已经被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之后,其他与之相关的独立之诉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同一家法院提出请求,希望能够将所有相关案件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