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村地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便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当家庭由于子女成年并组建家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需要独立居住时,只要原先已有的宅基地无法满足新的需求,便可以申请额外的宅基地;
其次,当外籍人员迁入本地,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如果他们尚未拥有宅基地,同样也有资格提出申请;
最后,对于因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执行村庄及集镇的整体规划,亦或是参与实施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搬迁的家庭,也是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提出宅基地申请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