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于执行过程中,倘若直接采取措施扣除被执行方的全部收入,却未保留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资金,显然是违反法律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可清晰地了解到执行过程中,必须为被执行方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若法院并未严格遵循此原则,被执行方可采取相应行动,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予以预留适当的生活经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