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配偶离世之后,其生前所负之债若属双方共筑家庭时所产生的夫妻共有债务,则应由共同所有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倘若这部分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剩余的部分将需要由女性一方负责承担共同的连带偿还义务。
而假如这些债务是属于个人性质的,那么就需要由继承人以他们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然而,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但这并不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