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行为构成了反诉之状,则在反诉成立且满足相应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将享有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反诉的提出需遵循以下四个严格的要求:
首先,反诉仅能由本诉中的被告方向本诉中的原告方提起;
其次,该反诉应向审理本诉案件的法院提交;
再者,反诉及本诉需在同等诉讼程序范围内进行;
最后,反诉与本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在事实或法律层面上必须存在某种关联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选择放弃或变更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有权依法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