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收到对方提交至法院的诉讼请求后,如您并不希望这段婚姻走向终结,可尝试与对方以平和且开放的方式进行深入交流,或寻求律师的协助以便于调解双方矛盾。
若调解最终未能达成协议的话,您亦可以选择适当的手段来延迟诉讼流程,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于此次诉讼,您应当保持积极的态度去应对,并针对您的配偶提出的关于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观点提出抗辩,同时也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您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尚未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