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所需递交之书面资料清单如下:
首先,您需提交以下文件: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部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以及《企业住所证明》等相关表格;
其次,您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三,《指定(委托)书》(若投资人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交此项);
第四,《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最后,如贵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请务必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请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张;
2.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错误,受理部门将一次性告知您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具体内容;
3.设立登记事宜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办理;
而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投资人亦可授权企业员工代为办理;
4.若选择委托具备资质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协助办理,请同时提交加盖该工商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皆可设立个人独资公司。
如同其他类型的营利性组织,独资公司在实现盈利后,同样需要向独资人等分配利润。
然而,请切记,无论公司性质为何,均需严格遵循既定的利润分配规则,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