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共交通要道上堆砌、倾倒或者随意丢弃任何影响其正常通行的物品,若因此而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都必须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样地,如果公共道路的管理者未能充分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及时清理、有效防护以及明确警示等应有的管理和维护义务,那么他们也将被视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人之一。
在公共交通要道上进行堆砌、倾倒或者随意丢弃任何影响其正常通行的物品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实际实施此类行为的侵权者;
第二类则是对于公共交通要道负有养护、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或组织。
本条款针对的就是这两类行为主体,分别对直接侵权者和公共交通要道的管理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直接侵权者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共交通要道的管理者所承担的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